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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4-23 文章来源: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辽文旅明电〔2022〕8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平台、各地旅行社微信工作群、电话督促落实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做到旅行社全面知晓,应退尽退。同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请各地于2022年6月25日前将保证金暂退、缓交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旅发电〔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对旅行社行业造成严重冲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行业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四、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五、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完善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并于2022年7月1日前将保证金暂退、缓交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hly.ln.gov.cn/zwgk/tzgg/202204/t20220419_4542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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